携手并进 互利共赢

公司能为电力、水利、冶金、石油、化工、交通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等行业的机电设备、电气设备购置、安装、调试、维护、技术改造及技术咨询等提供优质服务

精益求精 锐意进取

以送变电工程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为主营业务的一家施工企业

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章程


发布时间:

2013-04-16

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 章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确立并规范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的法律地位及行为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章程。  第二条本会名称: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  本会英文名称:Yunnan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TradeAssociation。  第三条本会名称及本章程中所称“承装修

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

 

章 程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确立并规范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的法律地位及行为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章程。

  第二条 本会名称: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协会

  本会英文名称:Yunnan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Trade Association。

  第三条 本会名称及本章程中所称“承装修试”,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本行业现行权威表述“承装(修、试)”为同一概念。即指本行业是由承接电力设施安装、维修、试验三类电力业务的企业所构成。

  第四条 本会是由云南省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和相关发电、供电、电力勘测设计、电力制(修)造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与学者自愿参加,并依法注册成立的跨部门、多种所有制构成的自律性、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行业组织。

  第五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。作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昆明监管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昆明电监办”)联系省内电力承装修试企业的桥梁和纽带,以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价值准则;团结全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各类企业,致力于为本行业服务,促进全省电力安全运营和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、促进会员单位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为追求目标。

  第六条 本会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实行民主集中的工作制度,维护和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。

  第七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电监会昆明电监办,登记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。本会在国家电监会昆明电监办、云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
  第八条 本会地址: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4号。邮政编码:650051。

 

  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

  (一) 做好电力监管机构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,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。向昆明电监办及有关部门积极反映会员要求,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,并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承装修试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二) 组织调查研究,积极采集行业相关信息,掌握国际国内最新行业动态,创办本会内部刊物及网站,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发布、交流、咨询服务;为电力监管机构提供政策研究咨询。

  (三) 为会员搭建一个资源整合平台,帮助企业实现人才、技术、资金等资源的优势互补,形成行业整体优势,打造我省承装修试企业品牌,提升会员单位市场竞争能力。

  (四) 组织企业现代化管理研究和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、推荐工作,总结交流、推广企业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,优化行业作风,协助昆明电监办做好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工作。

  (五) 组织全面质量管理、科技成果、高新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,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。

  (六) 组织制定行约行规,负责约规的贯彻执行规范行业市场行为,并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监督检查工作。

  (七) 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组织开展行业内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的评审与推荐工作。

  (八) 接受委托,参与有关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地方性法规、技术标准和市场规则的制定,并积极组织实施。从而促进电力承装修试市场的健康、有序、协调发展。

  (九) 接受委托,组织专家,协助电力监管机构做好行业市场准入资格审查、资格认证,以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办资料的初审工作。

  (十) 接受委托,组织专家,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专业会议、行业调查、课题研讨等工作。

  (十一) 接受委托,做好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的资料收集、整理工作,开展资质申报的代理工作。

  (十二) 接受委托,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,组织国际国内行业技术、管理等交流与合作。

  (十三) 建立专家资源库,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、技术、经济、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,为行业客户提供技术帮助和咨询服务。

  (十四) 积极倡导行业自律,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,规范行业经营行为,探索协调机制。应会员要求,对会员之间因市场竞争引起的纠纷和争端进行调解和协调。

  (十五) 维护电力承装修试市场的公平竞争,规范行业自律,建立并实施“行业企业黑白名单”制。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行为,及时报告昆明电监办,依法处理。

  (十六) 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。

  (十七) 完成昆明电监办交办、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 

  第三章 会 员

 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凡我省承装修试企业,发电、供电、电力勘测设计、电力设备制(修)造单位,以及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和电力工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、事业单位,承认本章程,按规定交纳会费,履行会员义务的,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凡我省承装修试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专家、学者、从业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
 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 承认本会章程;

  (二) 自愿加入本会;

  (三) 团体会员原则上应具有法人资格;

  (四) 个人会员应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 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;

  (三)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提交理事会确认;

  (四) 由理事会授权,本会颁发会员证书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
  (三)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(四)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  (五) 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
 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:

  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遵守行业约定和规则;

  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  (三)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  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(五)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本单位有关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与发展的动态、成功经验、重要建议、存在问题等各方面信息资料;

  (六) 会员之间,互相尊重,彼此支持,发挥各自长处,促进共同发展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,本会将予以公告。

 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;团体会员如被吊销法人执照,则自动取消团体会员资格。

 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
  (一)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 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  (三)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四)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,举行学术活动;

  (五) 决定终止事宜。

  第十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。在同一届任期内,如代表发生人事变动,其代表人选由所在单位作相应调整,并报本会同意后备案。

 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昆明电监办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:

  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:

  (二)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  (三) 聘请本会顾问;

  (四) 筹备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(五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六) 审查会员资格,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  (七) 决定设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;

  (八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  (九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(十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(十一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十二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若干人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
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、秘书长召集主持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 关心云南经济建设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;

 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昆明电监办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;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昆明电监办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  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  (一) 会费;

  (二) 国内外友人和有关单位、组织及个人的捐赠;

  (三) 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资助;

  (四)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(五)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团体会员企业会费缴纳标准为:承装修试一级企业20000元/年;承装修试二级企业12000元/年;承装修试三级企业8000元/年;承装修试四级企业4000元/年;承装修试五级企业2000元/年。个人会员120元/年。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预交,每年12月向个人会员和会员单位发出下年会费缴纳通知,会员单位应在次年1月31日前按会费标准缴纳。

 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昆明电监办和云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 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,经昆明电监办审查同意,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
 

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 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昆明电监办审查同意。

 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昆明电监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
 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昆明电监办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。

 

  第八章 附 则

 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 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